2022年4月26日 星期二

2020年1月20日 星期一

台灣君民黨❄黨章❄108年12月4日修正亦頒佈

台灣君民黨  黨章
【黨章沿革】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06月06日
【成立公布】民國104年09月26日
◎民國104年11月28日  第一屆104年第一次黨員代表臨時大會修正亦公布
◎民國105年04月03日  105年第一屆第一次黨員代表大會修正亦公布
◎民國106年12月02日  第一屆106年第一次黨員代表臨時大會修正亦公布
◎民國107年04月15日  107年第一屆第三次黨員代表大會修正亦公布
◎民國108年09月17日  第一屆108年第一次黨員代表臨時大會修正亦公布
◎民國108年12月04日  第一屆108年第二次全國黨員代表臨時大會修正第四條亦公布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與黨徽標章:
一、本黨中文名全稱:台灣君民黨;英文名全稱 Jun People Party Taiwan
二、本黨中文名簡稱:君民黨;英文名簡稱JPP【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三、本黨名釋義:台灣乃是中華民族、自由、民主、平等之楷模,亦是執行民主制度之政權,因故文化思維譯為:君亦民之君民平等,民亦君之以民為主,亦故有文化云:領導稱之為君,社稽人民百姓稱之為民,政黨即為政治政權管理組織,因而本黨名稱;取其名(台灣);領導稱之為君取其(君);社稽人民百姓稱之為民取其(民);政權治理組織取其(政黨);因而本黨名全稱正名為:台灣君民黨。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四、本黨徽標章釋義:本黨徽標章以宇宙太陽與星星以及黃色系為圖騰象徵為天地人結合於本黨,黃色系象徵黃土大地,中心以金黃色太陽外圍紅色圓圈象徵陽光照耀滋養大地萬物,並以十個菱形三角組成一個中央金黃色立體星星,象徵十方眾多民族團結聯合組成一個大星星,周圍12個金銀星星依12時辰方位排列,並以白色圓圈線串連著周圍12個金銀星星,象徵各地人民以潔白純淨連結共同擁護本黨,以達君民天下人民的福祉為宗旨。
第二條
本黨宗旨:
一、 本黨以執政為宗旨。
二、 本黨以振興發揚中華文化,君民天下(人民之意施行天下)極力促進民權平等,民族和諧,民生和樂,並以民為本的執政理念;促使人民生活以達均富和樂互惠之民主和平方式;建設國家為繁榮康盛富強的新國家。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三、本黨以兼顧中華文化歷史傳統思維,極力培育「賢與能」政治人選以參選執政為宗旨目標,促進君民天下(人民之意施行天下),世界大同以達大中華民權平等民主,民族自由和平,民生均富互惠共存共榮。
第三條
本黨任務:
一、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增進全球華人華僑及兩岸四地來往經貿,文化等各個領域實現更緊密互惠平等交流合作。
二、推動健保免費實施全民公醫制度,抑制健保資源浪費,有效幫助弱勢組群以確實為其爭取福利。
三、培育賢能政治人才,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四、主張司法改革,法院應全面實行陪審團制度,終止法官因專業領域缺失造成誤判情形,進而促使人民對司法公義公權力;更具于於肯定以達司法更加公正,公平,公道。
五、本黨以水、電、通訊;視為國家戰鬥力與民生必備資源,應實施以民生考量為重,並以成本價供及于人民,不應以經濟利益盈餘為前題。進而提升國家經濟競爭力,以方達國家一統大中華。
六、督促立法周詳規範平面與電子通訊傳播媒體,確實督導其報導內容真實性,如報導其內容證實為不實之報導,並以主官團體連帶處份;促使媒體不淪為散播不實謠言之傳播者。
七、極力推行由政黨提名監察院監察委員參選,並由人民選舉產生二分之一監察委員,以防止政務官或民意代表擴權與瀆職等問題,以有效體制確實監察督導執行。【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第四條
組織區域: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本黨中央黨部(主事務所)設於:台灣․雲林縣。

第 二 章 黨 員
第五條
凡年滿16歲,認同本黨綱黨章之規定與服從本黨之決議章程,不具他黨黨籍,得以登記加入為本黨黨員。已入黨之黨員如與他黨重疊黨籍者,應於十五日內放棄他黨黨籍或視為自動退出本黨,唯與本黨聯盟之政黨或聯盟參政者不在此限。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第六條
本黨黨員年費如下:
一、黨員入黨費:隨喜繳費或免費。
二、黨員常年費:貳仟元。
三、終身黨員一次繳納黨費:貳萬元。
四、黨部或黨團顧問年費:貳萬元。
五、中央黨部顧問年費:伍萬元。
六、黨部或黨團榮譽總理年費:壹拾萬元。
七、榮譽黨副主席年費:伍拾萬元。
八、榮譽黨主席年費:壹佰萬元。
九、榮譽黨員入黨費與年費:隨喜繳費或免費。
十、黨部志工入黨費與年費:隨喜繳費或免費。【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第七條
本黨黨員入黨滿二年以上與榮譽黨員加入本黨啟時,並完成年費繳納,即有行使本黨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等之所有權利。
第八條
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黨黨章,服從本黨之決議。
二、宣揚本黨綱領,爭取民眾認同及支持。
三、參與本黨活動,擔任本黨指派之工作。
四、極力支持本黨提名公職參選人,進而順利當選。
五、黨員常年費應於每年端午節前自動匯款或至中央服務處繳納。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黨員連續兩年未繳納常年黨費者,本黨視同自動退黨。
第九條
本黨黨員得以書面或其他公開方式聲明退黨。曾經為本黨之黨員退黨再行加入本黨時,應以文書申請中央秘書處核准,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第十條
本黨黨員如違反法令與章程或不遵守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使危害本黨團體情節重大者,可由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過半數以上出席,出席之全國黨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予以除名,亦送交中央獎懲處頒布執行之。

第 三 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黨之政策執行及組織,皆以民主方式運作。
第十二條
組織決議以多數表決為原則,如有重大事項,須經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本黨全國黨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之全國黨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亦送交中央秘書處頒布執行之。
第十三條
本黨中央秘書處秘書長與各級單位黨部人員,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中央評議委員會委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均依民主原則及依本黨章程規定產生,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第 四 章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全國黨員代表:
一、 本黨設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十五至一百零七人,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代表人數多寡,由中央秘書處依黨員分佈區域或黨員人數多寡比率提案,經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決議訂定各屆全國黨員代表人數,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二、 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代表,由黨員自薦或被推舉,經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同意後產生之,由中央評議委員會備查;其罷免須由本黨中央評議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亦送交中央獎懲處頒布執行之。
三、 全國黨員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因應黨務運作實務所需,本黨以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決策機關代為行使全國黨員大會之職權,會議每一年由主席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主席或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全體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即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本黨員如當選縣級以上(民意代表)公職人員,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即可優先任職全國黨員代表或候補全國黨員代表,並交由中央選務處頒布執行之。
第十五條
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黨黨章。
二、議決本黨年度工作報告及本黨預算決算報告。
三、受理及議決本黨提案。
四、罷免本黨黨員。
五、議決本黨重要人事及重大獎懲。

第 五 章  中央黨部
第十六條
本黨置主席一人,由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六年得連選連任;參選本黨主席資格必應歷經任本黨主席、副主席或中央常務委員,應為任其一職,至少任其職期滿一屆以上,方具資格登記參選本黨之主席。
第十七條
主席對內總理所有黨務,對外代表本黨。 主席出缺時,應於三個月內改選之;其罷免須由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全體黨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之全國黨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亦送交中央獎懲處頒布執行之。
第十八條
本黨設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五至二十一人,任期六年得連選連任,可被推舉或自薦,並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同意後產生之,委員人數多寡,由中央秘書處依黨員分佈區域或黨員人數多寡比率提案,經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決議訂定各屆委員人數,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其罷免須由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全體黨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之全國黨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亦送交中央獎懲處頒布執行之。
第十九條
本黨中央常務委員會、本黨主席為召集人至少每四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主席可開臨時會議。決議事項須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之多數表決同意通過,方可具效力;其職務為遴選黨內初選名單與徵召人員之名單,代表本黨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並交送中央選務處審議執行,以及執行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所決議之任務。
第二十條
本黨選出主席後,得由主席推派副主席人選ㄧ至五人,副主席其首席副主席等順序,由主席派任並依副主席之順位訂定之,經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任期六年與主席同。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黨中央黨部設中央秘書處置祕書長一人;中央選務處置處長一人;中央服務處置處長一人;中央獎懲處置處長一人,以及助理等人員數名,由主席任命之,送本黨中央評議委員會備查,其任期六年與主席同。本黨黨部所屬各一級工作單位置主管若干人,其任命方式與秘書長相同。
第二十二條
本黨中央秘書處、職務為管理黨員資料與文書和文宣,亦為本黨章黨綱章程,詳細內容解釋之專責單位。
第二十三條
本黨中央獎懲處、受理本黨各級單位提案本黨員各項獎懲,亦為本黨黨員紀律獎勵懲戒等處分之考核執行單位。
第二十四條
本黨中央服務處、職務為受理黨員繳納入黨費與年費等費用繳納單位,以及受理不服黨員紀律之處分、如除名、除權等各項處分救濟事項,本黨員救濟之申訴管道與人民服務專責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本黨中央選務處、職務為本黨所舉辦選舉等活動之執行選務專責單位,並受理審議中央常務委員會提案之本黨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名單,經審議通過符合本黨規範之選舉人員,亦辦理黨內初選與徵召人員等作業,代表本黨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即為本黨提名人,並頒布執行,亦送交中央秘書處備查。

第 六 章  監察評議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各級監察評議組織:
一、本黨設中央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二十一人,可被推舉或自薦,並由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同意後產生之;任期六年得連選連任,委員人數多寡,由中央秘書處依黨員分佈區域或黨員人數多寡比率提案,經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決議訂定各屆委員人數,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其罷免須由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全體黨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之全國黨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亦送交中央獎懲處頒布執行之。
二、 本黨中央評議委員會、本黨主席為召集人至少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主席可開臨時會議;其職務為監察各級黨部黨團組織與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所決議任務執行,以及審核預算收支之任務。本黨其他單位各級黨部監察評議組織,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第 七 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本黨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黨黨員入黨費及年費。
二、政治獻金。
三、政黨補助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黨財務公開,透明,每年經費收支報表須報請本黨中央評議委員會審核通過。 提出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並於每年五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如依法解散時,本黨經財產清算後,如有賸餘,其餘之賸餘財產歸納國庫。

第 八 章  獎 懲
第二十九條
本黨黨員及各級組織,對本黨策略綱領、決議政策之言行均得自由討論,唯應以公共議題或公益攸關為限,不得涉及人身攻擊或有侵犯隱私及歧視之言行。
第三十條
各級組織之決議、活動有違背黨章或本黨之綱領者,中央黨部得予以公開譴責、撤銷該決議活動、撤銷該組織之處分。
第三十一條
黨員之行為有違背黨章、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者,中央黨部得依情節輕重給予公開譴責,並得處以黨員紀律之處分,如警告或停權,以及除名與訴訟之處分。
第三十二條
各級組織之活動或黨員之言行,對本黨有顯著貢獻者,中央獎懲處應予獎勵。本黨各級組織獎勵懲戒條例,詳細由中央獎懲處另定之,本黨各級獎懲統一由中央獎懲處頒佈執行之。
第三十三條
本黨中央常務委員,中央評議委員,全國黨員代表,皆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大會召開時委員與代表如因事而缺席,應於大會召開前以書面向主席請假,大會召開委員與代表連續二個會次無故缺席者,視同為辭職,並由主席任命候補委員與代表依次遞補。
第三十四條
黨員及各級組織之獎懲以及處分等事項,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中央常務委員會或各級黨部黨團組織提案,送交由中央獎懲處決議通過,並送交中央服務處備查,中央獎懲處亦頒布執行獎懲。

第 九 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黨如有與他黨合併或解散,以及黨章修訂須經由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決議,全國黨員代表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之全國黨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本黨黨章亦自通過日起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2019年11月27日 星期三

台灣君民黨 中央黨部 公告

【台灣君民黨 中央黨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君公錡字第10811101號

主旨:本黨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星期六,辦理第二屆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全國黨員代表候選人,選舉登記作業。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1條第9項與政黨法以及本黨黨章。

公告事項:
一、 本黨中央選務處依法辦理、第二屆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候選人,選舉登記作業。
二、 登記時間:民國108年11月30日﹙六﹚自早上9點0分至下午5點0分止。
三、 登記地點:本黨中央選務處。
四、 登記資格:依黨章規定,黨員入黨滿二年以上與榮譽黨員加入本黨啟時,並完成年費繳納,即可登記參選本黨全國黨員大會之代表。
五、 選舉資格:經由中央選務處資格審議通過,檢送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全國黨員代表投票決議同意通過之代表,因而產生第二屆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即當選為本黨第二屆全國代表大會之代表。
六、 如未有黨員登記參選,依法由本黨中央常務委員會決議,以徵召黨員方式,送交中央選務處資格審議通過,檢送全國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即當選為第二屆全國代表大會之代表。
七、 對本公告如有疑義請電洽本黨中央黨部(雲林縣東勢鄉東勢鄉東勢西路261號;電話:0908-679-879)

主席丁慶錡

2019年11月6日 星期三

全國唯一合法署名政黨法人證書

【全國唯一合法署名:政黨法人證書】
台灣君民黨(原名:皇君人民政黨)
茲106年政黨法公布實施:政黨法規定,所有合法政黨必須辦理法人登記。
因而本黨依法向雲林縣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且合法取得政黨法實施後,全國第一張政黨登記法人證書。
也是全國第一張合法署名政黨法人登記證書,更是全國唯一合法的一張署名政黨法人登記證書。

2019年10月24日 星期四

君民黨❄黨名釋義

【台灣君民黨】黨名釋義:
台灣乃是中華民族、自由、民主、平等之楷模,亦是執行民主制度之政權,因故文化思維譯為:君亦民之君民平等,民亦君之以民為主,亦故有文化云:領導稱之為君,社稽人民百姓稱之為民,政黨即為政治政權管理組織,因而本黨名稱;取其名(台灣);領導稱之為君取其(君);社稽人民百姓稱之為民取其(民);政權治理組織取其(政黨);因而本黨名全稱正名為:台灣君民黨。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2019年10月9日 星期三

台灣君民黨❄黨章

台灣君民黨  黨章
【黨章沿革】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06月06日
【成立公布】民國104年09月26日
◎民國104年11月28日  第一屆104年第一次黨員代表臨時大會修正亦公布
◎民國105年04月03日  105年第一屆第一次黨員代表大會修正亦公布
◎民國106年12月02日  第一屆106年第一次黨員代表臨時大會修正亦公布
◎民國107年04月15日  107年第一屆第三次黨員代表大會修正亦公布
◎民國108年09月17日  第一屆108年第一次黨員代表臨時大會修正亦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與黨徽標章:
一、本黨中文名全稱:台灣君民黨;英文名全稱 Jun People Party Taiwan
二、本黨中文名簡稱:君民黨;英文名簡稱JPP【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三、本黨名釋義:台灣乃是中華民族、自由、民主、平等之楷模,亦是執行民主制度之政權,因故文化思維譯為:君亦民之君民平等,民亦君之以民為主,亦故有文化云:領導稱之為君,社稽人民百姓稱之為民,政黨即為政治政權管理組織,因而本黨名稱;取其名(台灣);領導稱之為君取其(君);社稽人民百姓稱之為民取其(民);政權治理組織取其(政黨);因而本黨名全稱正名為:台灣君民黨。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四、本黨徽標章釋義:本黨徽標章以宇宙太陽與星星以及黃色系為圖騰象徵為天地人結合於本黨,黃色系象徵黃土大地,中心以金黃色太陽外圍紅色圓圈象徵陽光照耀滋養大地萬物,並以十個菱形三角組成一個中央金黃色立體星星,象徵十方眾多民族團結聯合組成一個大星星,周圍12個金銀星星依12時辰方位排列,並以白色圓圈線串連著周圍12個金銀星星,象徵各地人民以潔白純淨連結共同擁護本黨,以達君民天下人民的福祉為宗旨。
第二條   本黨宗旨:
一、本黨以執政為宗旨。
二、本黨以振興發揚中華文化,君民天下(人民之意施行天下)極力促進民權平等,民族和諧,民生和樂,並以民為本的執政理念;促使人民生活以達均富和樂互惠之民主和平方式;建設國家為繁榮康盛富強的新國家。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三、本黨以兼顧中華文化歷史傳統思維,極力培育「賢與能」政治人選以參選執政為宗旨目標,促進君民天下(人民之意施行天下),世界大同以達大中華民權平等民主,民族自由和平,民生均富互惠共存共榮。
第三條   本黨任務:
一、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增進全球華人華僑及兩岸四地來往經貿,文化等各個領域實現更緊密互惠平等交流合作。
二、推動健保免費實施全民公醫制度,抑制健保資源浪費,有效幫助弱勢組群以確實為其爭取福利。
三、培育賢能政治人才,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四、主張司法改革,法院應全面實行陪審團制度,終止法官因專業領域缺失造成誤判情形,進而促使人民對司法公義公權力;更具于於肯定以達司法更加公正,公平,公道。
五、本黨以水、電、通訊;視為國家戰鬥力與民生必備資源,應實施以民生考量為重,並以成本價供及于人民,不應以經濟利益盈餘為前題。進而提升國家經濟競爭力,以方達國家一統大中華。
六、督促立法周詳規範平面與電子通訊傳播媒體,確實督導其報導內容真實性,如報導其內容證實為不實之報導,並以主官團體連帶處份;促使媒體不淪為散播不實謠言之傳播者。
七、極力推行由政黨提名監察院監察委員參選,並由人民選舉產生二分之一監察委員,以防止政務官或民意代表擴權與瀆職等問題,以有效體制確實監察督導執行。【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第四條   組織區域: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本黨中央黨部黨址設於;台灣․雲林縣東勢鄉東勢西路261號。

第二章   黨 員
第五條   凡年滿16歲,認同本黨綱黨章之規定與服從本黨之決議章程,不具他黨黨籍,得以登記加入為本黨黨員。已入黨之黨員如與他黨重疊黨籍者,應於十五日內放棄他黨黨籍或視為自動退出本黨,唯與本黨聯盟之政黨或聯盟參政者不在此限。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第六條   本黨黨員年費如下:
一、黨員入黨費:隨喜繳費或免費。
二、黨員常年費:貳仟元。
三、終身黨員一次繳納黨費:貳萬元。
四、黨部或黨團顧問年費:貳萬元。
五、中央黨部顧問年費:伍萬元。
六、黨部或黨團榮譽總理年費:壹拾萬元。
七、榮譽黨副主席年費:伍拾萬元。
八、榮譽黨主席年費:壹佰萬元。
九、榮譽黨員入黨費與年費:隨喜繳費或免費。
十、黨部志工入黨費與年費:隨喜繳費或免費。【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第七條   本黨黨員入黨滿二年以上與榮譽黨員加入本黨啟時,並完成年費繳納,即有行使本黨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等之所有權利。
第八條   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黨黨章,服從本黨之決議。
二、宣揚本黨綱領,爭取民眾認同及支持。
三、參與本黨活動,擔任本黨指派之工作。
四、極力支持本黨提名公職參選人,進而順利當選。
五、黨員常年費應於每年端午節前自動匯款或至中央服務處繳納。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黨員連續兩年未繳納常年黨費者,本黨視同自動退黨。
第九條   本黨黨員得以書面或其他公開方式聲明退黨。曾經為本黨之黨員退黨再行加入本黨時,應以文書申請中央秘書處核准,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第十條   本黨黨員如違反法令與章程或不遵守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使危害本黨團體情節重大者,可由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過半數以上出席,出席之全國黨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予以除名,亦送交中央獎懲處頒布執行之。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黨之政策執行及組織,皆以民主方式運作。
第十二條    組織決議以多數表決為原則,如有重大事項,須經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本黨全國黨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之全國黨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亦送交中央秘書處頒布執行之。
第十三條    本黨中央秘書處秘書長與各級單位黨部人員,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中央評議委員會委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均依民主原則及依本黨章程規定產生,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第四章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全國黨員代表:
一、本黨設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十五至一百零七人,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代表人數多寡,由中央秘書處依黨員分佈區域或黨員人數多寡比率提案,經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決議訂定各屆全國黨員代表人數,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二、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代表,由黨員自薦或被推舉,經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同意後產生之,由中央評議委員會備查;其罷免須由本黨中央評議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亦送交中央獎懲處頒布執行之。
三、全國黨員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因應黨務運作實務所需,本黨以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決策機關代為行使全國黨員大會之職權,會議每一年由主席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主席或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全體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即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本黨員如當選縣級以上(民意代表)公職人員,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即可優先任職全國黨員代表或候補全國黨員代表,並交由中央選務處頒布執行之。
第十五條    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黨黨章。
二、議決本黨年度工作報告及本黨預算決算報告。
三、受理及議決本黨提案。
四、罷免本黨黨員。
五、議決本黨重要人事及重大獎懲。

第五章    中央黨部
第十六條    本黨置主席一人,由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六年得連選連任;參選本黨主席資格必應歷經任本黨主席、副主席或中央常務委員,應為任其一職,至少任其職期滿一屆以上,方具資格登記參選本黨之主席。
第十七條    主席對內總理所有黨務,對外代表本黨。 主席出缺時,應於三個月內改選之;其罷免須由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全體黨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之全國黨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亦送交中央獎懲處頒布執行之。
第十八條    本黨設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五至二十一人,任期六年得連選連任,可被推舉或自薦,並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同意後產生之,委員人數多寡,由中央秘書處依黨員分佈區域或黨員人數多寡比率提案,經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決議訂定各屆委員人數,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其罷免須由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全體黨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之全國黨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亦送交中央獎懲處頒布執行之。
第十九條    本黨中央常務委員會、本黨主席為召集人至少每四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主席可開臨時會議。決議事項須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之多數表決同意通過,方可具效力;其職務為遴選黨內初選名單與徵召人員之名單,代表本黨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並交送中央選務處審議執行,以及執行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所決議之任務。
第二十條    本黨選出主席後,得由主席推派副主席人選ㄧ至五人,副主席其首席副主席等順序,由主席派任並依副主席之順位訂定之,經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任期六年與主席同。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黨中央黨部設中央秘書處置祕書長一人;中央選務處置處長一人;中央服務處置處長一人;中央獎懲處置處長一人,以及助理等人員數名,由主席任命之,送本黨中央評議委員會備查,其任期六年與主席同。本黨黨部所屬各一級工作單位置主管若干人,其任命方式與秘書長相同。
第二十二條    本黨中央秘書處、職務為管理黨員資料與文書和文宣,亦為本黨章黨綱章程,詳細內容解釋之專責單位。
第二十三條    本黨中央獎懲處、受理本黨各級單位提案本黨員各項獎懲,亦為本黨黨員紀律獎勵懲戒等處分之考核執行單位。
第二十四條    本黨中央服務處、職務為受理黨員繳納入黨費與年費等費用繳納單位,以及受理不服黨員紀律之處分、如除名、除權等各項處分救濟事項,本黨員救濟之申訴管道與人民服務專責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本黨中央選務處、職務為本黨所舉辦選舉等活動之執行選務專責單位,並受理審議中央常務委員會提案之本黨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名單,經審議通過符合本黨規範之選舉人員,亦辦理黨內初選與徵召人員等作業,代表本黨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即為本黨提名人,並頒布執行,亦送交中央秘書處備查。

第六章     監察評議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各級監察評議組織:
一、本黨設中央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二十一人,可被推舉或自薦,並由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同意後產生之;任期六年得連選連任,委員人數多寡,由中央秘書處依黨員分佈區域或黨員人數多寡比率提案,經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決議訂定各屆委員人數,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其罷免須由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全體黨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之全國黨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亦送交中央獎懲處頒布執行之。
二、本黨中央評議委員會、本黨主席為召集人至少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主席可開臨時會議;其職務為監察各級黨部黨團組織與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所決議任務執行,以及審核預算收支之任務。本黨其他單位各級黨部監察評議組織,詳細由中央秘書處另定之。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本黨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黨黨員入黨費及年費。
二、政治獻金。
三、政黨補助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黨財務公開,透明,每年經費收支報表須報請本黨中央評議委員會審核通過。 提出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並於每年五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如依法解散時,本黨經財產清算後,如有賸餘,其餘之賸餘財產歸納國庫。

第八章    獎 懲
第二十九條    本黨黨員及各級組織,對本黨策略綱領、決議政策之言行均得自由討論,唯應以公共議題或公益攸關為限,不得涉及人身攻擊或有侵犯隱私及歧視之言行。
第三十條    各級組織之決議、活動有違背黨章或本黨之綱領者,中央黨部得予以公開譴責、撤銷該決議活動、撤銷該組織之處分。
第三十一條    黨員之行為有違背黨章、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者,中央黨部得依情節輕重給予公開譴責,並得處以黨員紀律之處分,如警告或停權,以及除名與訴訟之處分。
第三十二條    各級組織之活動或黨員之言行,對本黨有顯著貢獻者,中央獎懲處應予獎勵。本黨各級組織獎勵懲戒條例,詳細由中央獎懲處另定之,本黨各級獎懲統一由中央獎懲處頒佈執行之。
第三十三條    本黨中央常務委員,中央評議委員,全國黨員代表,皆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大會召開時委員與代表如因事而缺席,應於大會召開前以書面向主席請假,大會召開委員與代表連續二個會次無故缺席者,視同為辭職,並由主席任命候補委員與代表依次遞補。
第三十四條    黨員及各級組織之獎懲以及處分等事項,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中央常務委員會或各級黨部黨團組織提案,送交由中央獎懲處決議通過,並送交中央服務處備查,中央獎懲處亦頒布執行獎懲。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黨如有與他黨合併或解散,以及黨章修訂須經由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決議,全國黨員代表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之全國黨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本黨黨章亦自通過日起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台灣君民黨

111年地方選舉提名登記公告

  台灣君民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4月02日 發文字號:君公錡字第11104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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